今年6月底前,各单位须按上述程序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今年年底前拟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以及本通知下发之前所有已作工种预审登记但尚未正式办理退休的职工进行公示,并于7月1日前将公示内容送本局(养老保险处)。
失业人员或关闭、破产企业已移交各区托管的离岗退养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公示工作,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立职工工种登记制度。本市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在职职工统一启用《广州市职工特殊工种登记卡》,并以此作为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记录依据之一。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目前正在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统一使用该卡。相关单位要认真详实填写相关内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广州市职工特殊工种登记卡》一式三份,单位、职工、存档各一份。
我市凡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每年向本局书面(加盖公章)及软盘报送特殊工种名册,名册应包括:企业特殊工种名称、当年实际用工人数、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单和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时间。本局将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经核查后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数据库,并将依据员工档案原始记录和数据库反映的情况,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预审制度。为切实加强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管理,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含市属、区属企业)应为曾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职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预审(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暂停办理特殊工种预审登记):
(一)职工所在单位经批准实行关闭、破产或改组转制,报工商行政部门销号的;
(二)用人单位与曾经或正在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本单位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关闭、破产企业拟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离岗退养职工;
(四)其它经本局批准同意进行预审的特殊原因。
四、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3个月,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报本局审批。本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五、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从事特殊工种职工个人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特殊工种名称的填写,在填写个人履历表、签订劳动合同及其它个人资料时需填写具体工种名称。严禁单位或职工擅自更改、伪造职工个人档案,或伪造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资料的行为。凡更改、伪造档案属企业责任的,要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档案严禁交职工本人携带。对曾经发生过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身份的企业及职工,将记录在特殊工种管理档案中,并进行重点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