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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3〕1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2〕266号)有关精神,现就规范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为建立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确保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
  (一)本市设有符合国家规定确认的特殊工种的各类企业(含市、区属单位),应对曾在本单位从事特殊工种且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的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并公示。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前对次年到龄可申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以及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关闭、破产企业离岗退养拟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职工,在经本单位对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资格初步审核之后,正式报本局审批之前,将有关人员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连续工龄,以及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俗称、工作单位、所在车间及班组、具体从事时间、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拟审批退休的时间等。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前应做好调查准备工作,认真查核相关职工的档案及有关原始资料,如实将职工真实资料在本单位公告栏上进行张榜公示,并在公示前1周将公示内容、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书面报告本局(养老保险处)。本局届时将对单位的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二)公示过程中,单位工会或职代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下同)应积极配合做好监督工作,接受职工对失实公示内容的投诉,并督促协助复查。公示完毕,公示内容经工会或职代会(或董事会)确认,并加盖工会或职代会(或董事会)公章后,附软盘送本局(养老保险处)。
  (三)本局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名单进行审批。同时通过《广州劳动保障报》或其它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用人单位和职工监督。我局监督电话:83338306。
  (四)经举报并查实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而又办理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退回原单位;其已按月领取的养老金,责令退还发放机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从今年8月1日起,未经公示程序的单位,暂缓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由此造成职工未能按时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损失,由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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