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稽核的通告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
劳动法》的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法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稽核,是《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003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号)] 赋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接受稽核。
用人单位有不为员工参保或者少报缴费工资等违法行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自行纠正。否则,将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号)] 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 国务院令第 259 号) ] 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