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报200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及《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规定,各参保单位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参保单位、省属在市参加失业和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须到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区属(不包括番禺、花都两区)参保单位,须到相应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二、参保单位必须按本单位参保人员2004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其申报缴费工资。
三、参保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可采取网上申报或送软盘申报的方式;10人及以下的单位可采取网上申报、送软盘申报或送纸质清单申报的方式。
四、在市社保中心参保的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单位,我中心将以邮寄的方式寄发《广州市职工月缴费申报表》。如没有收到、又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关系科领取纸质申报表或申报软盘。
五、参保单位填录完毕职工申报名册后,须用A4纸打印出来交给职工签名确认(网上申报的请在网上提交之后再打印,领取纸质清单填报的则无需另打印)。待职工签名确认后,连同社会保险登记证、保证书一并提交给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工资申报手续。通过送盘申报的还需携带填录完毕的申报软盘。若职工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申报名册上签名,单位需出示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申报时间从4月4日起至5月25日止。请各参保单位在此期间从网上下载或前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本单位的申报名册填录申报。申报后须向职工公示申报的结果。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
十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