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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退休人员活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各级退管机构统一组织的社区党建工作、文化、体育健身活动与比赛、观光、疗养、游览、游园活动等费用。
  3、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宣传、表彰费用;退休人员互助骨干奖励费用;退休人员时事、政治学习,在本市区内举办退管业务骨干培训等费用。
  第五条 资金管理
  (一)各区收取的退管活动资金须严格执行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退休人员活动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退管活动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企业按每人3000元标准缴交的退管活动资金,财政部门可按一定比例存入定期存款,存款比例由各区退管机构与财政局商议,存款利息全部列入退管活动资金专户。定期存款由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三)各区退管机构应本着量入为出、精打细算、计划管理、留有余地的原则,认真编制退管活动资金年度支出预算,报市退管机构审核,区财政部门核定。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按程序报批。支出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要按季编制资金用款计划,区财政部门审核划拨资金。编制退管活动资金收支月报表,按时报送市退管机构及区财政部门。
  (四)街道退管服务机构(含区退管中心)的场地装修、一般设备购置等基础设施建设费,各区退管办人员和办公经费均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粤办发〔2003〕23号文件(穗办〔2004〕14号)规定执行,由本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五)固定资产购置单件项5万元以下的,区退管机构审核、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划拨资金;大额固定资产购置单件项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区退管机构按规定程序报市退管办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后,由区财政部门划拨资金。
  (六)退管活动资金的使用由区退管办集中统一核算,对街道退管所拨付的款项实行“报账制”,具体办法由区退管机构与区财政部门制定。街道退管所按月向区退管办提出用款计划,区财政部门据此及时拨付退管活动资金。
  (七)规范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数据口径。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等规定,按会计事项内容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六条 监督检查
  市退管机构会同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定期检查各区退管活动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退管机构应接受和配合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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