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补贴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交给原单位;财政负担部分由原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审核表》(附件1),分别报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原单位。原单位负责连同本单位应负担费用及个人缴交部分一并缴交到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征缴到帐情况记录职工个人帐户,并通过对账单形式通知单位和职工本人。
五、跨统筹区域流动,符合本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规定的职工,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的审核划拨办法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帐户时单位划入部分资金的审核划拨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2004〕89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之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职工,或2000年2月17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七、职工进入本市企业工作后,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其中,1993年7月至1998年6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但未参保的缴费指数,按本人基本工资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基本工资之比计算。由所在企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缴费工资、缴费指数确认表》(附件2),持职工本人档案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指数确认手续。
八、从企业进入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从其工资由财政支付之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发给本人全部个人缴费的本息,个人帐户中的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九、成建制转制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发〔2004〕30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