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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5〕7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8年7月1日后调入本市企业(含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工作的原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及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单位自行聘用干部,下同),以及2000年2月17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本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需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时间从1998年7月起(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批准离开原单位之月止(此期间如曾参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予以剔除)。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与补建个人帐户的时间同步,缴费比例与企业同步。

  补建个人帐户的缴费工资,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具体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按相应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

  二、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机构改革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办〔2001〕15号)规定进入企业的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全额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其余部分由原所在单位的经费渠道解决。

  三、在计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时,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具体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按离开当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机关工作年限不满整年的,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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