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工作年限的审核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6〕4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以下简称“5号文”)的精神,现对符合5号文规定条件,但无法查找到个人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制定如下审核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对申报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下称“申报人”)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须依据其原工作单位、或相关单位、或其本人保存的相关原始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相关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原固定工身份、进入单位时间及离开单位时间的,便可据此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具体办理程序。
(一)申报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个人保存的可反映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和身份的原始凭证(如工作证、工会证等)、档案转移回执等,按各区现行办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的管理办法,到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填报《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情况表》(附件一,以下简称“《遗失档案情况表》”,一式叁份)进行登记。
(二)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根据申报人填写的《遗失档案情况表》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先对申报人查找档案的情况进行具体的了解,对认为有可能找到档案、或认为有必要再次查找档案的申报人进行指引,并尽可能协助其进行查找;对确认属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向申报人原工作单位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发出《关于协助查找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有关原始书证的联系函》(附件二,以下简称“联系函”)。
联系函交由申报人或挂号邮寄方式送其原单位,提请原单位提供能证实申报人属于固定工身份、进入原单位工作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早时间)和离开原单位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后时间)的原始书证资料(以下简称“原始书证”,具体类别可参见附件二背页)。
(三)原单位应按本办法及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函的要求,本着对申报人负责的态度,认真查找与申报人工作经历和身份有关的原始书证。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