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3、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计划生育的四项手术费用;
2、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吸毒、麻醉品成瘾、性病等因素发生疾病所产生的费用;
4、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疾病所产生的费用;
6、住院期间到其他医疗机构做各种检查和治疗的一切费用;
7、因不接受预防接种或计划免疫引发相应传染病造成的住院费用;
8、未经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住院的住院费用(特殊情况如急诊除外);
9、超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2010版《药品、诊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外的药品及诊疗项目;
10、暴发食物中毒所支出的费用;
11、住院期间使用不属于本次疾病治疗药品和检查的;
12、使用他人合作医疗证的;
13、参合农牧民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的医疗费用;
14、因参与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定向越野(徒步游)等高风险的活动造成的医疗费用;
15、参合人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治疗产生的费用。
十、资金的补偿
补偿原则。以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补门诊为辅(乡、村补助及检查费用)严格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滚动发展的原则。
补偿范围。《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国家基本药品目录》、《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服务设施及诊疗项目目录(2006年版)》中内容。
(一)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为鼓励农牧民有病早治,因病施治,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挂号费全免,同时享受各定点医疗机构所承诺的各项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