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师学院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规范技师学院举办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173号)要求,我局起草的《重庆市技师学院设置标准(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技师学院设置标准(暂行)
第一条 办学规模应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校生规模达30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在校生占40%以上(或达到1200人以上)。
第二条 主动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服务,开展企业在职职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提高培训每年至少500人次。
第三条 占地面积要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不少于6.6万平方米(约100亩)。
第四条 校内实习场所和实习基地必须满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操作项目的要求,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主要实习设备、设施(或仿真模拟设备)要配套,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总值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五条 图书总量不少于8万册,教学资料、报刊、杂志等能满足培养需要;现代信息技术用于教育教学中,电化教学设备先进,多媒体课件满足教学需要。
第六条 专业按照高技能人才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标准规定设置,培养技师层次的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所设专业具有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培养实践。
第七条 技师专业课程设置要突出技能特色,实践教学课时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50%以上。
第八条 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有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专职院长和教务副院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应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
第九条 教师队伍与专业设置和教学要求相适应,其中,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讲师(副高)职务的占30%;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达到50%以上、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达到20%以上;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60%以上。学院应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