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原料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大宗资源综合利用原料来源的动态监管,每季度必须对所辖综合利用企业进行一次核查,将核查情况记入《调查核实通用工作底稿》(附件3),归入企业征管档案保存。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企业的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对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单独进行核算,独立计算盈亏,免征、减半征收、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2、核实企业是否有资源综合利用原料的存放场地或库房,资源综合利用原料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
3、核对企业上报的《免税建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掺兑比例计算表》、《即征即退水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掺兑比例计算表》,将报表数据与企业的《生料配合比通知单》、《水泥配合比通知单》进行对比,确定企业综合利用原料掺兑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与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原料台帐进行对比,查验耗用的原料是否真实、准确。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台账,详细登记综合利用企业免征、减半征收、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有关情况,年末将台账与税源管理部门建立的综合利用企业分户档案一同移交本局办公室存档。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免征、减半征收、即征即退增值税资格。对已享受免征、减半征收、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对申请享受2007年免征、减半征收、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一条要求将2007年1至6月的台账进行补记。
附件:1、《免税建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掺兑比例计算表》
2、《即征即退水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掺兑比例计算表》
3、《调查核实通用工作底稿》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免税建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原料掺兑比例计算表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吨、立方米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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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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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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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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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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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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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栏 次
| 数量、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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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建材产品耗用的煤矸石数量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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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建材产品耗用的高炉重矿渣数量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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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建材产品耗用的粉煤灰数量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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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建材产品耗用的
烧煤锅炉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数量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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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建材产品耗用的其它废渣数量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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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建材产品所耗用资源综合利用原料总量
| 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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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建材产品所耗用的其它原料总量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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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建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原料所含比率
| 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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