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国税函〔2007〕44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管理,完善综合利用企业报表制度,规范税务部门的审查职责,有效监控综合利用产品废渣的掺兑比例,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证综合利用企业良性发展,现就加强我市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综合利用企业财务及申报管理
(一)企业所用原(燃)料来源应该稳定、可靠,数量、品质能满足相关要求。
(二)企业应建立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高炉重矿渣、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等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原料)取得管理台帐,分类、逐笔详细记载资源综合利用原料取得的日期、名称、重量、取得方式、取得对象、发票种类、付款方式、对应记账凭证号、对应入库单等内容。
(三)企业应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原料使用管理台帐,分类、逐笔详细记载资源综合利用原料发出的时间、重量、保管出库单、领用对应记账凭证编号,如有损失应记录损失原因、损失重量等内容。
(四)综合利用企业购入的资源综合利用原料需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综合利用企业购入资源综合利用原料确实不能取得上述进货发票的,需提出合理理由,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对不能取得进货发票的原因合理性进行确认,并形成核查报告上报市局备案后,方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原料取得地点、生产厂家核算情况、储量、运输方式、综合利用企业月耗废渣量和产品的工艺流程等。
对综合利用企业购入资源综合利用原料不能按要求取得进货发票又无正当理由的,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五)综合利用水泥企业必须将《生料配合比通知单》和《水泥配合比通知单》、综合利用混凝土企业必须将《混凝土投料单》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按月随纳税申报表上报《免税建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掺兑比例计算表》(附件1)、《即征即退水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掺兑比例计算表》(附件2)。
二、税务机关应做好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