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11年度无锡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先进集体”50家;
(六)“2011年度无锡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先进个人”100名。
二、参评对象
(一)“2011年度无锡市优秀民营企业、杰出民营企业家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经营满2年的民营企业、服务机构及相应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二)“2011年度无锡市先进个体工商户”评选对象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满2年的个体工商户;
(三)“2011年度无锡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先进集体”在我市各级(市和市(县)、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发展民营经济服务的相关单位、民营办以及下属主要负责民营经济发展的分局、科、所、站、办、中心等相关部门中产生;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先进个人在上述部门中参与民营经济推进工作的人员中产生。
三、评选条件
(一)“2011年度无锡市优秀民营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和服务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有较高技术优势和一定市场规模的新兴产业企业、大力开展技术改造,提升技术能力和装备水平的支柱产业企业优先考虑。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自觉遵章纳税。市场份额、实现利税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3.不断推进科技创新,技术含量高,重合同守信用,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级抽检合格;环保审批手续齐全,达标排放。重视安全生产,无安全事故。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
4.文化企业在提升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水平中带动作用明显,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较高。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并执行有力。
5.企业业主素质高,履行社会责任,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在吸纳就业、参加社会光彩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优先考虑。
6.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在带动创新、促进创业等方面示范带头作用明显,在促进民营企业成长和转型升级方面成效显著。
7.在节能减排方面成效显著。
8.以企业规模或经济效益为主要评选指标的,其具体评选条件包括:在地区和行业中名列前茅,经济效益显著。规模为主要评选指标的要求年销售额(或营业额)10亿元以上,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为主要评选指标的要求年销售额(或营业额)1.5亿元以上,利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企业销售利税率超过25%或人均创利税10万元以上,利税总额增幅在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