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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33号)


驻粤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近年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日益成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一条重要渠道。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为推动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部分车行等机构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与保险公司发生代理业务;或虽取得相应资格,但未依法合规的开展代理业务,这不仅扰乱了当地保险市场秩序,也为我省保险业发展埋下了风险隐患。为加强对我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和车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经营,强化资格管理

  各保险公司要对发生代理业务往来的车行等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清查。对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保险公司不得与之发生代理业务往来;已发生业务往来的,应立即停止。

  对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但又具有一定业务规模,符合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条件,有意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保险公司应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为这些机构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对自身业务进行清查,要明确区分公司业务员直销业务、保险营销员个人代理业务及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本公司业务员或保险营销员通过非法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公司保单并支付手续费的,保险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规范管理,加强业务指导

  保险机构向车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应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不得以现金的形式或通过业务员、保险营销员转交;同时,应向其索取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接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之外的其他票据。

  车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加强对代理业务的管理工作,切实保证保险代理业务合法有序地开展。车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代理业务台账,所收取的手续费,应全额入账,不得在账外或通过现金方式向保险公司收取;同时,应向付款单位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三、自查自纠,认真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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