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
(揭府〔201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粤府〔2011〕113号)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必须从2010年的0.855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5年的0.709吨标准煤/万元;降幅为17%。为确保完成省下达的任务,市政府对全市节能指标计划进行了分解,制定了《揭阳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以下简称《分解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分解方案》确定的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分解方案》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做好分解落实,特别是要分解到有关重点企业。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各地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分解方案》执行情况。
三、“十二五”期间,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执行《分解方案》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计划完成节能指标的县(市、区),严格落实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政府将对《分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于2015年进行期末考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揭阳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
地区 | 下降幅度(%) | 2010年基数 (吨标准煤/万元) | 2015年基数 (吨标准煤/万元) | 年均下降率(%) |
榕城区 | 18 | 0.8742 | 0.7168 | 3.89 |
普宁市 | 18 | 0.8313 | 0.6817 | 3.89 |
揭东县 | 18 | 0.8474 | 0.6949 | 3.89 |
揭西县 | 17.5 | 0.7908 | 0.6524 | 3.77 |
惠来县 | 17.5 | 0.6561 | 0.5413 | 3.77 |
东山区 | 17.5 | 0.8425 | 0.6951 | 3.77 |
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 | 17.5 | 0.8593 | 0.7089 | 3.77 |
普侨区 | 17 | 0.7478 | 0.6207 | 3.66 |
大南山侨区 | 17 | 0.7332 | 0.6086 | 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