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照《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受理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监督抽测;
(四)监督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可用复印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建设工程电子图资料预检备案表;
(四)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机构组成及负责人资格证;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监督巡查和抽查为主要执法方式。 可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行分类监督、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制订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巡查、抽查的频次、时间节点、内容和方式,明确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等。 监督机构在每次巡查、抽查前确定巡查、抽查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并将巡查、抽查情况形成记录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