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负责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专业组正、副组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组成,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审定工作。
第十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一)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选择优树或优良林分建立的、并通过州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包括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采种基地、采穗基地;
(二)经科学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本省分布的林木品种,包括地方优良品种、优良种源;
(三)经科学育种程序培育出的,比本地当前主栽品种更优良的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优良品种;
(四)引种试验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和品种。
第十二条 选育的林木品种属于职务育种的,由选育林木品种的单位提出审定申请;属于非职务育种的,由选育林木品种的个人提出审定申请;属于协作育种的,经其主要选育成员协商并签订申请委托书后,由主持协作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前款所称职务育种是指为单位、组织、企业工作或者执行其交办的任务,以及主要利用单位、组织、企业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工作。
第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组织在本省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云南省内的林业科研、教学、生产或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第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林木品种提出审定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明自己最先完成该林木品种选育的证据,提交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审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