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渝府发[2008]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15号)规定,现将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工作单位是城镇企业,且主管部门是市级或中央行业在渝单位的,应由市级主管部门或中央行业在渝市级主管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二、为确保超龄人员能够就近、就便、快捷办理养老保险,市级主管部门或中央行业在渝市级主管单位,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属驻区县(自治县)分支单位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书》,委托其代表市级主管部门或中央行业在渝市级主管单位,负责为本单位有关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相关工作;区县(自治县)审核工作小组凭《委托授权书》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