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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利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利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政发[1994]120号 1994年9月12日)


  自《湖北省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使用若干规定》(鄂政发[1987]33号文)下发以来,全省人防平战结合工作有了很大发展。截止1993年底,我省已利用人防工程近54万平方米,占工程总面积的42%。已利用工程不仅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保持了良好的战备状态,达到了以洞养洞的目的,而且为国家节省不少维护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给人防平战结合工作带来了新机遇,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人防平战结合工程在不同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经营出现亏损,少数工程已停业。为了促进我省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现就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利用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和集资进行的人防战备建设项目,以及工事口部的伪装房和平战结合配套的设备房的建设项目,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国家未有新规定之前暂按零税率执行。
  二、对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其税率一律按营业额的5%征收。
  三、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独立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至2年。
  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文化教育事业、卫生事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利用人防工程兴办的劳动服务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上述免税期满后,当年所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四、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租用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其工商管理费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在15%至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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