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价房调〔2003〕149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对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文规定,结合我省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实际,现将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商业营业用房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收费400.00元/宗,每增加100平方米加收100元,最高收费标准每宗不得超过8000.00元。
二、办公用房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收费300.00元/宗,每增加200平方米加收100元,最高标准每宗不得超过7000.00元。
三、其他用房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收费200.00元/宗,每增加200平方米加收100元,最高标准每宗不得超过6000.00元。
办理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