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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即:
  T=(A+A×Q)÷2×M×1%+K÷L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即:
  T=(A+A×Q)÷2×M×1%+K÷L+1.4%×(A+A×Q)÷2×M1+70×N
  本附件第一、二条计算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L--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详见附件3)。退休时的年龄超过上一档不满下一档的按下一档计算。40岁以下的,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70岁以上的,按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A--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别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月缴费基数(不含未缴费月数);A1、A2、A3……An分别为缴费对应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不含未缴费月数)。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的月缴费指数不能超过2,1998年1月及其以后缴费指数不能超过3。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之和。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
  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N--计算比例,自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相应各年度的计算比例依次为:90%、70%、50%、30%、10%。
  Q、M和M1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他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附件2: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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