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6〕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原办法
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略)
4.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5.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计算表(略)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下列人员,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各类企业职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
(四)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不适用本实施意见,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改革内容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