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的统一指导下进行。两局共同成立“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民政局组织成立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指导教材,研究建立考试题库。
第四条 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设《社会工作基础知识》和《社会工作实务》2个科目,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
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社会工作基础知识》和《社会工作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条 报名参加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参加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的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在校学生,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学生证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就读证明。
第七条 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市人事考试中心统筹安排。按照统一规范、考培分开、适当集中的原则,考点原则上设在我市主城区,如确需在主城区外设置考点,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批准。
第八条 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业务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