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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指导教材,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指导教材和试题,会同市民政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社会工作员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条 社会工作员考试报名条件:
  ㈠高等学校在读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且就读满2年;
  ㈡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㈢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㈣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后,颁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共同用印的《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重庆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员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沟通关系,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保守服务对象隐私。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㈠具备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观,能够尊重、接纳、理解和关爱服务对象,与同事友好协作,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乐于助人;
  ㈡掌握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能力;
  ㈢能够与所属行业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并提供跟进服务。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每三年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证书不得作为有效证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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