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申报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在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由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规定,于每月20日前将新增和减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报送当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
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为本辖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设立“××区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虚拟户”,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保险进行管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因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后,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缴费和资金拨付
(一)缴费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参保地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市、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统筹安排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支出,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