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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就业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培训机构:
  为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定向就业培训在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8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48号)、《关于切实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11〕63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定向就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主要指应届和毕业后两年内现未就业的重庆市高校毕业生以及市外高校重庆籍或户口已迁入重庆的毕业生(含自考、成教、电大、函授、远程教育等国家承认其学历,年龄不超过30周岁未就业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二、培训机构
  (一)开展定向就业培训的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用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每年招聘1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具备岗前培训能力的在渝企事业单位。
  2.培训机构:具备培训资质,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的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委托或联合培训机构进行。
  (二)定向就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均可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方可按程序和要求组织培训。申报定向就业培训,需填写《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1),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市人力社保局设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定向培训服务窗口”),统一接收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高校毕业生报送的各种资料,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培训报名等服务。
  定向培训服务窗口设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嘉州路36号;联系电话:86833589)。
  三、培训内容和方式
  定向就业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就业适应能力为目的,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帮助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尽快达到上岗要求,实现培训与就业、培训与岗位要求的紧密结合。
  定向就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综合素质提升培训两方面内容,主要开设岗位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入职教育、就业政策和法制教育等培训课程,总体培训时间不少于40天。其中,职业技能培训由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负责实施,时间不少于35天,采取集中培训、在岗培训(含以师带徒)和网络培训等方式进行并实行考核,重点是提高参训人员的岗位技能和专业水平。综合素质提升培训由市人事培训中心负责实施,时间不少于5天,采取网络学习、网上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重点是提升参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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