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砌筑工程项目(附件2),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用砖包括: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普通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页岩实心砖、页岩空心砖以及建筑板材等。
(二)检查内容。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墙材材料生产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程墙改基金缴纳情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砖进行查验,核查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备案证和复试报告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墙体材料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并对建筑用砖种类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查验;已使用的墙体材料是否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三、责任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市质监局、市建委联合组织,委托市建材站承担抽样、检验任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质监局负责建筑用砖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在使用单位开展建筑用砖生产企业监督抽查;
(二)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用砖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市内四区建筑用砖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
(三)建筑用砖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区市县质监局(分局)负责实施;
(四)建筑用砖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其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在建砌筑工程项目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市建材站完成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建筑用砖执法检查
1.质监部门发现生产企业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依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查处。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建筑用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律不得用在工程上;对已经用于工程的,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暂扣备案证件,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并公布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产品,施工企业一律不得采购,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建筑用砖用于工程。
(二)加强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1.发现劣质建筑用砖已流向市场或建筑工程的,要及时通报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案源线索,要查清生产源头,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