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要求
(1)涉及税款退库的,发票代开岗应当按照“先退票,后退税”的原则,在纳税人办理完毕退票后,按照“退抵税工作程序”办理退税。
(2)发票代开岗应当在退回发票的各联次加盖“作废”戳记。
(3)发票代开岗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录机完毕;征收科长或外设管理科(所)长应当在收到审核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发票代开岗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当日完成退票工作。
十、公告作废
(一)各主管地税机关征管科应当于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认定为准非正常户、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的纳税人名称、结存发票代码和号码在大连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或市局指定的报刊公告作废。
(二)公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行文,每季度1次,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签发。
(三)采取张贴方式公告的,应当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印章。
(四)各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科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对公告作废的发票进行缴销处理。
十一、丢失发票管理
(一)丢失空白发票
纳税人应当于发现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到主管地税机关指定报刊刊登作废声明,持刊登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接受处理后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丢失已开具发票
纳税人应当于发现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到主管地税机关指定报社刊登作废声明,在发票管理系统进行“作废”或“冲正”处理,持刊登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接受处理后办理发票交验手续。
(三)丢失代开发票
纳税人应当于发现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代开发票受理机关,并到代开发票受理机关指定报社刊登作废声明,持刊登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和完税凭证到代开发票受理机关接受处理后办理代开发票退票手续。代开发票受理机关应当在重新开具的发票备注栏注明已丢失作废发票的代码及号码。
十二、上报市局备案的发票管理事项
(一)备案范围
1.超范围发售发票的;
2.办理以表代证登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外地来连报验登记的纳税人需领购发票的;
3.外地来连报验登记的纳税人认定为建筑安装业一般自开票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