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发票收缴
(一)工作流程
1.税源管理岗将依法应当收缴发票的纳税人相关信息录机;
2.管理科(所)长审核;
3.发票管理岗审核;
4.征管科长审核;
5.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核准;
6.税源管理岗下达《收缴发票通知书》和《收缴发票清单》。
发票收缴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1。
(二)工作要求
1.税源管理岗应当在停售发票的同时,收缴其留存发票。如有需收缴发票的,通过发票管理系统发票收缴模块录入收缴信息,无需进行发票停售操作;如无法收缴或纳税人无结存发票的,则需通过发票管理系统发票停售模块进行停售处理。
2.采取收缴发票措施到户收缴发票时,必须2人以上共同执行。
3.税源管理岗应当将实地收缴的发票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结存发票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收缴结果,避免漏收漏缴。
4.税源管理岗应当于收缴发票的当日,将收缴的实物移交发票保管岗入库封存保管。
5.纳税人办理停业手续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纳税人未使用的发票及《发票领购簿》予以收存,移交发票保管岗入库封存保管,待纳税人复业后一并返还。
6.各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恢复使用
(一)工作流程
1.税源管理岗录入纳税人恢复使用发票信息;
2.管理科(所)长审核;
3.发票管理岗审核;
4.征管科长审核;
5.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核准;
6.税源管理岗下达《恢复发售(使用)发票通知书》及《恢复使用发票清单》。
恢复使用发票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2。
(二)工作要求
1.需到户返还已收缴发票的,必须2人以上共同执行。
2.税源管理岗在审批完毕后,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避免因工作延误造成纳税人无法领购或使用发票。
3.各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缴销发票
(一)工作流程
1.发票审验岗审核发票实物及《发票缴销申请表》,并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分别录入“发票实物号段信息”和“发票电子数据号段信息”;
2. 征收科长或外设管理科(所)长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