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票交验
(一)工作流程
1.纳税人持应当交验的发票实物和相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审验岗交验发票;
2.发票审验岗审验发票实物,将审验记录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发现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当移交违章处罚岗处理。
发票交验工作流程图见附件9。
(二)工作要求
1.普通发票按照“验旧购新”的方式管理,纳税人应当在交验发票后方可再次领购发票。
2.使用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正常开具的发票由发票管理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交验,纳税人无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手续;作废和冲正的发票,纳税人应当于交验期限终了后次月内持填写完整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发票领购簿》及作废、冲正和被冲正发票实物到主管地税机关交验。其他种类的发票,纳税人应当于交验期限终了后次月内持填写完整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发票领购簿》及使用后的发票实物到主管地税机关交验。
3.发票审验岗应当认真核对实际开具的发票金额与《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是否一致;使用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应当对照系统数据审核作废、冲正和被冲正的发票实物。
4.交验期内,未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无需交验;未开具通用定额发票的,需零交验。
5.逾期交验的,实行按户管理,即只要存在一种发票逾期交验,该纳税人即成为逾期交验户。对于逾期交验户,实行按次处罚。
6.享受政策减免和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发票交验期限应当设定为月。
五、发票停售
(一)工作流程
1.税源管理岗将依法应当停售发票的纳税人相关信息录机;
2.管理科(所)长审核;
3.发票管理岗审核;
4.征管科长审核;
5.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核准;
6.税源管理岗下达《停止发售发票通知书》。
发票停售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0。
(二)工作要求
1.税源管理岗应当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七十二条规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时,税务机关可采取向其停止发售发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