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自开票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见附件7。
2.工作要求
(1)税源管理岗应当认真审核,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调整相关认定信息。
(2)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四)简易自开票资格撤销
1.纳税人申请撤销简易自开票资格工作流程
(1)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
(2)税源管理岗审核《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申请表》,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撤销;
(3)管理科(所)长审核;
(4)发票管理岗审核;
(5)征管科长审核;
(6)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
(7)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8)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通知书》。
2.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撤销简易自开票资格工作流程
(1)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条件的,申请撤销其简易自开票资格;
(2)管理科(所)长审核;
(3)发票管理岗审核;
(4)征管科长审核;
(5)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
(6)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7)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通知书》。
3.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撤销简易自开票资格工作流程
(1)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发现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存在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提请市局票证管理所通知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撤销其简易自开票资格;
(2)市局票证管理所审核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的申请撤销材料,符合简易自开票撤销条件的,以工作交办单的形式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下发撤销通知;
(3)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本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办理。
简易自开票资格撤销工作流程图见附件8。
4.工作要求
(1)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岗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具有简易自开票资格纳税人私自拆分建筑安装合同开具发票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提请撤销其资格。
(2)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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