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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2)同一主户所属项目登记纳税人发生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当取消该主户纳税人的发票领购资格。被取消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发票领购资格,其所属项目不得被认定为自开票项目;如需使用发票,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3)外地来连临时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项目登记纳税人原则上不得被认定为一般自开票资格;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认定一般自开票资格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基层局审核,经市局备案后方可认定。
  (4)各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简易自开票资格认定
  1.工作流程
  (1)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
  (2)税源管理岗审核《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简易自开票资格申请表》和《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上年度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根据纳税人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并根据上年度工程项目选择区域范围;
  (3)管理科(所)长审核;
  (4)发票管理岗审核;
  (5)征管科长审核;
  (6)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
  (7)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8)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或《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
  简易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见附件6。
  2.工作要求
  (1)税源管理岗应当根据上年度月平均营业税应税收入确定简易自开票的单张开票限额,简易自开票单张开票限额上限为10万元。
  (2)新办税务登记建筑安装业纳税人首次申请简易自开票资格时,单张开票限额原则上应当不超过5万元。
  (3)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三)简易自开票信息变更
  1.工作流程
  (1)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
  (2)税源管理岗审核《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管理科(所)长审核;
  (4)发票管理岗审核;
  (5)征管科长审核;
  (6)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
  (7)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8)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或《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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