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劳动能力、健康善,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A、B、C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办法由各省辖市民政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原则将“三无”人员归为A类管理。2008年3月底前,全省农村低保对象也要进行分类管理。
4.定期审验制度。在分类管理基础上,县级民政部门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城市低保对象按类别定期审验,A类对象1年审验1次,B类对象每6个月审验1次,C类对象每3个月审验1次。农村低保对象原则上A类和B类对象每年审验一次,C类对象每6个月审验一次。
5.档案管理制度。低保对象审批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分类管理,做到专人管理、按期整理、内容齐全、存放整齐。低保对象审批原始档案由县级民政部门保存,保存期限由省民政厅、省档案管理局另行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要建立低保对象台帐、《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本》、《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登记本》、《群众来访登记本》等,并对记录的内容、要素、保存时限进行统一规范。
6.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管理,严格招待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确保资金不被挪用的挤占。在低保金发放过程中,除偏远山区和没有金融网点的乡(镇)外,城乡低保资金全部实行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减少资金运转环节,确保低保对象按时、足额、安全地领取到低保金。
(二)健全机制。各省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以下工作机制,确保低保工作健康发展。
1.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完善城乡低保标准的正常高速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乡低收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步提高补差水平。
2.低保待遇审核审批机制。严格按照《河南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的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准确认定保障对象。
3.低保工作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紧密结合起来,使之制度化。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要分别成立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心负责的群众代表和低保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低保待遇问题小组,对申请低保待遇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参加人员要签字。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