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重大危险源企业信息申报表(制式表格);

  (三)辨识、分级记录;

  (四)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五)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七)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八)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九)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十)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二)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三)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通过厦门市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系统更新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重大危险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报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备案: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六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备案申请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