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律审核、本部门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执法机关负责人的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及其承办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 5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参考省级民政部门的指导性案例。全省民政行政处罚指导案例由省民政厅通过案例汇编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省民政部门对全省民政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个时期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
第四条 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