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人[2004]106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
人事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是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参加培训和记录培训结果的重要凭证,是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必要依据。
第二条 培训证书采用人事部制定的统一式样,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
培训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由“豫”加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编码形式见附件2)。
第三条 培训证书的发放对象为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培训证书的管理与发放
(一)省人事厅负责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的管理与发放,省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的管理与发放,省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的管理与发放。
(二)培训证书由国家公务员本人保管,全部登记签满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凭原证书向证书管理部门申请发放新的培训证书并连续登记,原证书仍由本人保管。国家公务员工作调动,培训证书可继续使用。
(三)培训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个人提出申请,凭单位证明,经证书管理部门同意后补发,并按要求补记证书登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