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培训最高收费标准:每期培训班在50人(含50人)以下的,每人每课时(每天6-8课时,每课时不得少于45分钟,下同)2.5元;每期培训班在50人以上的,每人每课时2元。
第三章 经营服务性培训收费
第十八条 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员为提高自身素质、自愿参加职称评定、执业考试、技能鉴定等方面的培训为经营服务性培训。
第十九条 经营服务性培训遵循自愿参加、有偿服务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由各级物价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凡属在全省范围内或者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经营服务性培训,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以下区域范围内举办的经营服务性培训,其收费标准由市(州、地)、县物价部门在省定的最高标准内审批,并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营服务性培训最高收费标准:每期培训班在50人(含50人)以下的,每人每课时(每天6-8课时,每课时不得少于45分钟,下同)3元;培训班在50人以上的,每人每课时2.5元。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设置培训课时,培训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培训课时。已收费而未按规定课时授课的,应扣减相应的课时费退还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属于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的,培训单位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资金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属于经营服务性培训收费的,培训单位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培训单位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