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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六) 其它与培训相关的资料。

  第九条 培训单位只能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培训费、教材费,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条 培训费包含培训成本、报名费、考试费、监考费、结业证、合格证书工本费等费用。

  培训成本包括工作人员及教师人员工资或课酬、设备使用费、教学场地使用费(租赁费)、通讯费、差旅费、邮寄费、水电费、劳务费、实际操作材料费等。

  第十一条 培训使用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材费按出版社定价收取;确实需要自行编印教材的,教材费按实际印制成本收取。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组织的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强制进行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培训单位不得收费:

  (一)国家行政机关及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没有明确规定而自行组织的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进行的培训。

  (二)所需经费已列入部门预算或有其它经费来源的行政事业性培训。

  第十四条 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财政部门确实没有安排培训经费,或虽有经费来源,但不足以保障培训费用的行政事业性培训,可以适当收费,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凡属在全省范围内或者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行政事业性培训,其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省以下区域性举办的行政事业性培训,其收费项目由市(州、地)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报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其收费标准授权市(州、地)政府的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的最高标准内具体核定,并报省物价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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