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各类培训收费和项目的管理,规范全省培训收费行为,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单位)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是培训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据收费性质和管理权限分别核定标准。
第四条 核定培训费收费标准遵循培训社会平均成本和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培训收费。
第六条 培训单位开展培训工作,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应当由培训单位向省、市(州、地)物价、财政部门提出培训收费申请,经省、市(州、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经营服务性培训收费应当由培训单位向同级物价部门提出培训收费申请,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培训单位举办各类培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合法的培训资质和办学资格;
(二) 有相应的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
(三) 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
(四) 有培训计划、内容、规模和课时安排。
第八条 培训单位申请培训收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培训依据和理由;
(二)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时设置;
(三) 培训人数和时间;
(四) 培训成本测算;
(五)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须提供经费来源的确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