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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一)直接从会员清算准备金中扣除;

  (二)清算准备金余额不足,如会员发生卖出交易,从收到的货款中扣除;

  (三)交易所发送追加资金通知,会员在收到通知后,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付款。

  第四十八条 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清算数据,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清算数据的时间。

  第四十九条 会员每天应从交易所的服务系统或查询系统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清算数据和结算单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保存时间5年以上,但对有关超过上述时限仍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交易所视将清算数据和结算单据等成功发送至会员服务系统或查询系统,为已送达会员。

  第五十条 会员如对清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清算部。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清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己认可清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一条 交易清算完成后,在结算日会员可将可提资金划转至有关结算银行的专用账户。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交易所可限制其转出资金:

  1、被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2、被司法等部门正在或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3、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较大风险时;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对于违规会员的处罚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
  专用账户:即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交易结算的账户;专用账户包括自营专用账户和代理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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