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己被合约占用的资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按买入和卖出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的最低收取标准在交易合约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金融类、综合类会员代理客户交易,向客户收取的资金属于客户所有,必须存放在会员的代理专用账户,以备及时交付保证金和其它相关费用;严禁会员挪用客户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对会员保证金账户余额(余额不包括交易保证金余额和被冻结的资金余额)计算利息,并在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利息划入会员清算准备金中;对于会员和客户因交割等原因发生的资金余额不足而由交易所垫付的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数量按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和仓储费、运保费等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对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
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清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资金实行净额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清算准备金。
第三十八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合约整个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的结算价。
第三十九条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均以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日交易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