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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户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资金转入和转出、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五条 金融类、综合类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专用代理资金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资金转入和转出、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六条 会员需更换专用资金账户或账户信息的变更,须向清算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妥相关资料,经清算部批准后方可更改。

  会员转让会员资格,受让方必须重新开立专用资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 保证金账户资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在系统中交易保证金为当日占用保证金,清算准备金为除当日占用保证金以外资金之和。

  第二十八条 各资金余额计算

  保证金账户余额=交易保证金(当日占用保证金)+清算准备金(可报价资金余额等)

  当日可报价资金余额=上一交易日可报价资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上一交易日基础保证金-当日基础保证金+上一交易日冻结金额-当日冻结金额-支付的货款额+收到的货款额+当日盈利-当日亏损+转入资金-转出资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清算,在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资金。清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根据会员向交易所申请的交易业务确定。

  进行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的会员,清算准备金每日余额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代理企业法人客户按每一客户1万元人民币收取清算准备金。资金余额用于支付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自然人客户暂不收取1万元清算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清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按会员向交易所申请的最大限仓量确定。

  每日交易开始前,会员清算准备金不得低于此额度,若清算准备金低于此额度,必须在开市前补足。若未按时补足,交易所将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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