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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代理专用账户的资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行为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 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 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等费用;

  (三)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交易所对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十条 交易所负责对会员进行资金清算,金融和综合类会员负责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资金清算,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第三章 清算部门

  第十一条 交易所清算部作为具体的资金清算承办部门,负责交易所交易资金的统一清算、交易资金管理及防范清算风险。

  第十二条 清算部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清算风险;

  (二)编制会员的资金清算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三)负责管理会员交易资金;

  (四)解决会员交易资金延误纠纷;

  (五)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等。

  第十三条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统一清算。

  第十四条 交易所有权检查会员涉及交易的清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十五条 会员必须有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资金清算工作,金融和综合类会员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被代理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工作;自营会员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清算工作。会员须将专职部门(或专人)的名单上报交易所备案。专职部门(或专人)应妥善保管清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六条 清算部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结算银行

  第十七条 结算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交易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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