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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2011修订)

  第三十六条 会员对出库实物进行毛重核对,核对时所称实物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标明该块实物的毛重秤差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内,提货会员应接收,交易所按质量证明书所标该块实物的重量结算,超出规定范围的,会员应拒收,指定仓库负责填写“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会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所。

  出库秤差范围与入库秤差范围相同。

  第三十七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入库申请单、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库申请单由交易所统一制定格式,会员可通过交易所网站下载打印使用或根据标准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第五章 费 用

  第三十八条 仓储费是指定仓库保管实物产生的保管费用。交易所指定仓库执行统一仓储费率,清算重量为实物标准重量。

  第三十九条 仓储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仓储费结算日为每月的25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到上一工作日)。交易所在仓储费结算日向每个会员及客户收取仓储费,并在规定时间统一向指定仓库支付。

  第四十条 金锭、金条、铂锭的仓储费率为:剩余库存1.8元/千克·天;买入货权库存0.6元/千克·天;实物出库日1.8元/千克。银锭的仓储费率为:0.011元/千克·天。

  第四十一条 仓储费的计算方法为:

  剩余库存仓储费=剩余库存积数×仓储费率

  买入货权仓储费=买入货权积数×仓储费率

  实物出库日仓储费=出库量×仓储费率

  第四十二条 积数的计算方法为:

  买入: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买入量×(仓储费天数-1)

  买入货权卖出: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卖出量×(仓储费天数-1)

  交提: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交提出库量×(仓储费天数-1)

  存入: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存入量×仓储费天数

  自提: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自提出库量×仓储费天数

  剩余库存卖出: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卖出量×(仓储费天数-1)

  质押、质押注销、处置质物、租借、划转等业务参照买卖计算积数方法计算,积数按每月30日计算,小于大于30日均等同30日,一年按360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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