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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2011修订)


  第二十八条 金锭、金条、铂锭入库手续必须由在交易所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参加办理。会员及客户办理入库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上海黄金交易所入库申请单(原件,一式三联,加盖会员单位业务用章)、USB-KEY、已备案指定存货人员第二代有效身份证件、送交实物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进口实物没有“质量证明书”的,需提供实物清单、装箱单。

  第二十九条 指定仓库负责对存货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进行毛重核对,指定仓库所称实物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标明该块实物毛重秤差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内,指定仓库应接收,交易所按质量证明书所标该块实物的重量结算,超出规定范围,指定仓库拒收,并填写“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存货会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所。

  交易所入库秤差规定范围:金条±0.05克(含)内,金锭为±0.1克(含)内,铂锭为±0.2克(含)内,银锭为±1克(含)内。

  第三十条 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入库手续,会员及客户交纳本批实物入库费,指定仓库在实物入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指定仓库收讫章作为存货回单。会员可实时查询当前库存状况。

第四章 出库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库是指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相应实物。

  第三十二条 会员提取实物首先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填写提货申请,申请时应明确提货人、提货仓库等信息,同时应输入提货密码(自行设定10位以内),并安全准确保留。提货单有效提货日期为申请日后5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三条 提货申请单可撤单,若会员申请提取实物后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提取期限内提取,系统将于有效期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所日终交割清算时自动撤消本笔提货申请。

  第三十四条 会员办理出库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库申请单(原件,一式三联,加盖会员单位业务用章)、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申请单、USB-KEY、提货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五条 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出库手续,会员输入USB-KEY密码、提货密码,交纳出库费,指定仓库在出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指定仓库付讫章作为发货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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