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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2011修订)


  第二十条 会员及客户若提取剩余库存账户上的实物,则只能在其原存入指定仓库自提。由于指定仓库实物储存不能以会员及客户单独摆放,若自提出库的实物与原存入实物产生重量溢短差,通过二次清算解决。

  第二十一条 1 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1千克;3 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3千克;12.5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13千克;0.05千克金条最小提货量为0.05千克;0.1千克金条最小提货量为0.1千克;15 千克银锭最小提货量为15千克,以上交割品种的申请提货量均须为最小提货量的整数倍。

  铂锭最小提货量为3千克,提货量须为1千克的整数倍;若会员申请铂锭提货量与指定仓库块重不匹配时,通过修改提货单及留存凑足库存条块标重解决。

  交易所提取实物均为整条块,不切割,不互换。

  第二十二条 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仓库,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交易所不承担统一调运的,会员及客户通过重新填写提货申请单更改提货地或通过交易所与卖出方会员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及客户提取的黄金实物,不能再入库交易。

  第二十四条 对于Ag99.99现货即期交易合约,会员及客户实物交割前,必须填写交割地意向申报,明确提货地点,不填写的,按提货地为上海地区进行交割。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入库是指会员及客户将实物存入交易所指定仓库。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及开展进口金锭、金条、铂锭业务的会员单位应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留交易所备案,明确存货人身份,并及时通知变更状况。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及客户存入实物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指定仓库相关存货信息,尤其是对于由于不可预料原因导致在途实物不能在指定仓库当日工作时间内存入,应及时与交易所及指定仓库取得联系,确定解决办法,保证实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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