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割规则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四章 出库管理
第五章 费 用
第六章 二次清算
第七章 代 理
第八章 质量纠纷处理
第九章 质押、租借业务
第十章 USB-KEY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物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实物交割仓储系统安全运行,根据《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交易合约的实物交割,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交易合约进行的实物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第二章 交割规则
第三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清算实行一户一码制,会员及客户开户成功即获得各自的实物账户代码。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 会员及客户的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实行同一账户管理。
实物账户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会员及客户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记入其剩余库存账户,会员及客户买入的实物记入其买入货权账户。
实物账户中白银交割品种不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
第五条 交易所指定仓库负责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可提取地区为上海、北京和深圳,其它指定仓库有金条库存的也可提取;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存取地区为上海和深圳。Ag99.9及Ag(T+D)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Ag99.99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和广州。
第六条 交易所交割的金锭、金条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金条SGEB2-2004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