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会员应当配合执行交易所对客户的处罚,划拨客户在该会员处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违规处理决定中,具有罚没款项的,受处罚的指定仓库或结算银行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罚没款项如数缴纳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第六章 纠纷调解
第四十四条 会员、客户、指定仓库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提请交易所调解、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的调解机构是交易所理事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调解应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应当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调解申请书;
(二)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属于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调解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调解的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有关证据。
第五十条 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负有举证的责任。调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调查收集证据。
第五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五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员署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