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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2011修订)


  第四十二条 会员应当配合执行交易所对客户的处罚,划拨客户在该会员处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违规处理决定中,具有罚没款项的,受处罚的指定仓库或结算银行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罚没款项如数缴纳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第六章 纠纷调解

  第四十四条 会员、客户、指定仓库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提请交易所调解、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的调解机构是交易所理事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调解应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应当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调解申请书;

  (二)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属于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调解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调解的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有关证据。

  第五十条 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负有举证的责任。调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调查收集证据。

  第五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五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员署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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