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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2011修订)

  第三十三条 对于会员蓄意违约,影响或企图影响实物交割的正常进行,牟取非法利益的,交易所对违约会员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交易1至6个月的处罚,有违约所得,没收违约所得,并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0%-30%的罚款。罚款归入交易所风险基金。

第五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做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应当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并向人民银行报备。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对违规行为查核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交易所章程、现货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予以裁决并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做出裁决应制作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违规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限期;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途径和限期;

  (六)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应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可挂号邮寄送达。邮件寄出后,市内3日、市外7日视为送达。处理决定书同时分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于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易所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应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条 经交易所做出处理决定承担履行义务的会员拒绝履行义务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规处理决定中,具有罚没款项的,当事人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罚没款项如数缴纳至交易所指定账户。逾期不付罚没款项的,交易所从会员资金账户中划付。对会员工作人员的罚没款项,由会员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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