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利用对敲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为制造虚假的市场行情而进行连续买卖或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互为买卖,制造市场假象,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或持仓量的;
(六)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交易的;
(七)通过操纵现货价格以影响相关延期合约价格获利的;
(八)不当集中持仓量的方式,控制交易所持仓合约,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市场行情或交割的;
(九)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十)未遵守交易所风险警示制度的有关要求的;
(十一)存在被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市场行为的;
(十二)其它违反交易所有关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会员拒绝、阻扰交易所依法对其交易行为、代理业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可并处1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第四章 交割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会员及客户参与现货即期及延期交收合约实物交割前,买方资金账户上应有足额资金,卖方实物账户应有足额实物,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构成交割违约。
第三十条 构成交割违约,由交易所按比例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同时交收终止。违约金比例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 当违约方清算准备金账户的金额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则交易所有权对违约方任何持仓合约进行强制平仓以支付违约金。会员发生部分违约时,违约方其它交易所得资金或实物将用于违约处理。
第三十二条 若交割双方都违约,交易所终止交收,并对交割双方分别按比例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以交易所公告为准。违约金归入交易所风险基金。